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702號
TYDV,109,司促,19702,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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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702號
債 權 人 余正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水旺、陳麗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利息不得滾入本金再計算利息)。
二、表明受償金額沖償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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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