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447號
TYDV,109,司促,19447,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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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447號
債 權 人 黃世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棕華簡黃信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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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