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391號
TYDV,109,司促,19391,20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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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391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非訟代理人 陳志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明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朱明霞住居 於臺北市中山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 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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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