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89年度,368號
KSDM,89,易,368,200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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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吳小燕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民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五二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 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著有判例。公 訴人認被告涉嫌竊盜無非以被害人丙○○之指訴、證人甲○○之供詞為憑。惟為 被告所堅決否認,辯稱:被告經營昇發通運公司,係正當營業,純係最近被告僱 請之司機甲○○誤會而拖錯貨櫃所導致,案發當天,八十八年九月七日甲○○第 一天上班,故對昇發通運公司所承租位於高雄市○鎮區○○路上台糖大型停車場 內之停車位及擺設之板台尺寸毫無所知,被告一向將承租之車位號碼及板台車尺 寸記載在紙上交司機供辨認所應拖之貨櫃,紙條上半截所記係各停車位之完整號 碼,下半截第一位數字記載仍保持完整,以下則省略百位數字,或千百位數字, 例如記載九○(一九○之意),三二(一一三二之意)。甲○○不了解記法,僅 看下半截數字才會拖錯位置,告訴人當時人是在停車場內該系爭貨櫃旁工作,而 被告則未在現場,又豈有事先預料到告訴人租用之停車位上正好放有貨櫃,而不 畏被查獲竟叫司機明目張膽去偷之理?純係司機拖錯,並無竊行等語,並提出簡 便紙條、與台糖租用停車場合約書為憑。
三、經查:證人即司機甲○○於警訊時供稱:(問:..... 請詳述)我今天是第一次 出車,是老闆乙○○叫我駕駛KX_九八三號大貨車到前鎮○○路台糖出租大型 停車場內,按一張紙上所記載之90號停車位所上之四十尺板台車拖走即可。(問 :你們老闆有無交代板台車號碼?)沒有告知。(問:..... 找到90字號,有無 下車看板台車號?)我只看地上有印90字號,是四十板台車,就拖走....。於檢 察官偵訊時稱(問:你偷一部板台車?)我看錯了,我看90號上有一台四十尺, 老闆說有幾個停車位,我去找,他們說我開錯了。於本院審訊時稱(問:當天情 形)乙○○告訴我照遮陽板上字條號碼去拖,對方表示是他們的,我打電話確認 ,老闆表示承租車位是三個號碼,不是二個號碼,表示弄錯位置,....... 我在 90號位置看了,以為是這一台。經本院審閱其警訊時所提出被告交付之紙條,其 寫法確實分上下節,省略第一位數字,但若上下對照,確實可發現省略第一位數 是被告慣用之寫法,而案發當日證人甲○○係第一天受雇於被告,被告條寫明貨 櫃號碼之紙條交付甲○○前往高雄市○鎮區○○路台糖大型停車場以便拖走貨櫃 。被告確實亦有與台糖公司高雄營業處承租一八九、一九○、一九一、一九二號 停車位,此有台糖公司高雄營運處八十九年三月八日高運字第八九一七三○一○



○號函在卷可證,此外,台糖公司高雄營業處停車場內之車位一八八、二二○、 二二一、二二二、一一三○、一一三一、一一三二、一一三八、一一三九、四一 六、四七五、四七六、等車位亦均是被告向新祥義通運公司、向上慶通運公司等 所承租,此亦有被告向人承租車位之停車位合約書,收入明細表可憑,堪認被告 所述純係新來司機拖錯位置,並非竊盜等語堪可採信,況被告雇用司機是要其拖 運貨櫃做自己公司交代之事,被告豈有在白天停車場有人之情況下,而竟叫司機 去盜拖他人貨櫃而遭人贓俱獲之理,被告所辯無竊行等語堪可採信。四、綜上所述,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竊盜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自 難令被告負竊盜罪責。揆諸首引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 志 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宜 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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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糖公司高雄營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