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111號
TYDV,109,司促,19111,202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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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111號
債 權 人 南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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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