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108號
TYDV,109,司促,19108,202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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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108號
債 權 人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隆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有關訴訟費用負擔之請求應由債權人依法向本院民 事庭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再由民事庭審閱上開案件卷證及 聲請人、相對人支出之全部收據後以為裁定,非本件督促程 序所得審酌。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駁回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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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