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060號
債 權 人 蕭郭秋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盛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李盛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
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存證
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表明本
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
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