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04號
債 權 人 升遠全球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升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泰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張家洋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升遠全球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泰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得對債務人張家洋請求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本票背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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