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904號
TYDV,109,司促,18904,2020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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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04號
債 權 人 升遠全球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升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泰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張家洋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升遠全球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泰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得對債務人張家洋請求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本票背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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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升遠全球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