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02號
債 權 人 鼎藏風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瑞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珮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張珮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張珮真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鎮區○○路00號」或「桃園市○○區○○○路
○段00號」。
三、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
、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