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67號債 權 人 林萬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琪特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表明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應自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起 算)。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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