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867號
TYDV,109,司促,18867,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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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67號
債 權 人 林萬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琪特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表明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應自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起
  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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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琪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