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64號債 權 人 蔡禹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亞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借據正本、本票原本。 三、請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債務人姓名為鍾「亞」叡 ,非鍾「亜」叡)。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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