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864號
TYDV,109,司促,18864,2020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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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64號
債 權 人 蔡禹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亞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借據正本、本票原本。
  三、請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債務人姓名為鍾「亞」叡
    ,非鍾「亜」叡)。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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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