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801號
TYDV,109,司促,18801,202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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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0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許家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零陸拾陸元
  ,及其中捌仟零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陸仟陸佰參拾肆元,及其中壹仟壹佰
  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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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