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771號
債 權 人 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沃富康流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沃富康流通事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
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
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
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
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
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四、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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