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771號
TYDV,109,司促,18771,2020072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771號
債 權 人 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沃富康流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沃富康流通事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
    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
    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
    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
    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
    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四、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1/1頁


參考資料
沃富康流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