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696號
TYDV,109,司促,18696,2020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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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96號
債 權 人 中悅麗舍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惠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淑惠蘇山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梁淑惠蘇山富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
    地址即「桃園市○○區○○○街0 號7 樓」。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梁淑惠蘇山富積欠管理費之釋明
    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
    細表)。
  三、請提出桃園區同德六街5 號7 樓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
    。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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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