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96號
債 權 人 中悅麗舍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惠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淑惠、蘇山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梁淑惠、蘇山富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
地址即「桃園市○○區○○○街0 號7 樓」。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梁淑惠、蘇山富積欠管理費之釋明
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
細表)。
三、請提出桃園區同德六街5 號7 樓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
。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