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657號
TYDV,109,司促,18657,2020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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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57號
債 權 人 定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丕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利息不得重複請求利息),並應依
  借款合約約定之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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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定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