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57號債 權 人 定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丕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利息不得重複請求利息),並應依 借款合約約定之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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