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651號
TYDV,109,司促,18651,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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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51號
債 權 人 王皓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利息起算日(得自退票日109 年7 月
  1日起算或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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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徠金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