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10號
債 權 人 王杏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郡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洪郡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得向洪郡佑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
本(如借據、本票等)。
三、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
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存證
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