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190號
TYDV,109,司促,18190,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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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90號
債 權 人 泉興自動控制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錢曉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才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本件係對宇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對林才鈞請求
    給付?若係對宇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則提出宇崎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若係對林才鈞請求,則提出林才鈞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提出其他足以證明
    得向林才鈞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聲請狀所附出貨
    單、請款發票買受人均係宇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件如係對宇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請更正為正確
    債務人,併表明其法定代理人。
  三、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若否,請表明不請求利息;若是
    ,則請表明請求利率並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
    請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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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泉興自動控制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