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178號
TYDV,109,司促,18178,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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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78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兵佳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 金管銀票字
  第00000000000 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
  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
  0 元、400 元及500 元。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
  付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就違
  約金之請求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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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