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171號
TYDV,109,司促,18171,202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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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71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范江(原名:范姜群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零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延滯金,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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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