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011號
TYDV,109,司促,18011,2020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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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011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唐建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違約金之請求(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 年2 月9
  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 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
  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
  幣(下同)300 元、400 元及500 元,違約金之計付以三期
  為限。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就違約金超逾金管會拘束
  部分,應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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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