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011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唐建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違約金之請求(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 年2 月9
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 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
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
幣(下同)300 元、400 元及500 元,違約金之計付以三期
為限。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就違約金超逾金管會拘束
部分,應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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