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994號
TYDV,109,司促,17994,2020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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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994號
債 權 人 吳英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禎泉科技有限公司彭鳳丹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彭鳳丹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
    彭鳳丹若有於票號LG0000000 、LG0000000 、LG000000
    0 號支票背書,請提出前開三紙支票背面影本,若無法
    提出請求之依據,則請撤回對彭鳳丹之請求)。
  三、請表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表明利息起算日、
    利率,並釋明其依據;若否,請表明不請求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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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禎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