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994號
債 權 人 吳英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禎泉科技有限公司、彭鳳丹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彭鳳丹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
彭鳳丹若有於票號LG0000000 、LG0000000 、LG000000
0 號支票背書,請提出前開三紙支票背面影本,若無法
提出請求之依據,則請撤回對彭鳳丹之請求)。
三、請表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表明利息起算日、
利率,並釋明其依據;若否,請表明不請求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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