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977號
債 權 人 黃玉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白昌恩、丁玫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債 務人白昌恩住居於基隆市、債務人丁玫文住居於新北市,非 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