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89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李裕吉
債 務 人 徐功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肆仟肆佰零
壹元,及其中柒萬伍仟壹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參拾參萬捌仟肆佰貳拾元,及其中壹
拾貳萬捌仟柒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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