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878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蔡仁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敏誠、黃合慎、黃美慧、黃月桂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黃敏誠、黃合慎、黃美慧是否於繼承被繼承人黃
翁秋之遺產範圍內與黃月桂連帶給付?若是,請具狀更
正。
二、請提出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