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878號
TYDV,109,司促,17878,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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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878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蔡仁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敏誠黃合慎黃美慧黃月桂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黃敏誠黃合慎黃美慧是否於繼承被繼承人黃
    翁秋之遺產範圍內與黃月桂連帶給付?若是,請具狀更
    正。
  二、請提出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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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