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721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非訟代理人 柯美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趙月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趙月華為未成年 人,故請提出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締約之文件影本(聲 請狀所附申請書僅有趙月華之父同意),及趙月華全體法定 代理人(父:趙宸億、母:愛麗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9 年7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14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 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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