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721號
TYDV,109,司促,17721,202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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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721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非訟代理人 柯美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月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趙月華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
    同意締約之文件影本(聲請狀所附申請書僅有趙月華
    父同意)。
  二、請提出趙月華全體法定代理人(父:趙宸億、母:愛麗
    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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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