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721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非訟代理人 柯美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月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趙月華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
同意締約之文件影本(聲請狀所附申請書僅有趙月華之
父同意)。
二、請提出趙月華全體法定代理人(父:趙宸億、母:愛麗
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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