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709號
TYDV,109,司促,17709,202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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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709號
債 權 人 慶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秋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洲食品有限公司(原名:美福龍有限公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二、表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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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洲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福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