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709號
債 權 人 慶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秋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洲食品有限公司(原名:美福龍有限公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二、表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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