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694號
TYDV,109,司促,17694,202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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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94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簡廷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美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鄭金明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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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美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