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93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簡廷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美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鄭金明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務人中美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
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
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
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
(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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