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670號
TYDV,109,司促,17670,202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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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70號
債 權 人 永業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勛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秀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經永業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蓋公司大
    、小章之分期清償債務契約影本。
  二、請更正為正確請求利率(分期清償債務契約約定利息為
    3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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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業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業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