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70號
債 權 人 永業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勛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秀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經永業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蓋公司大
、小章之分期清償債務契約影本。
二、請更正為正確請求利率(分期清償債務契約約定利息為
3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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