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債 務 人 陳睿㚬(即陳敏聰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王嘉鈴(即陳敏聰之繼承人)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敏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延滯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敏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肆佰元之手續費,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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