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659號
TYDV,109,司促,17659,202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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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59號
債 權 人 志南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榮枝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對黃榮枝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四、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否則應以法定利
  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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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南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