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458號
TYDV,109,司促,17458,2020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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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458號
債 權 人 李明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聰華吳宗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會員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邱聰華得標標單等
    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
    清晰)。
  三、請提出債權人李明璋為會首及代債務人給付其他會員會
    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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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