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26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呂建達
債 務 人 游柏欽(即游張秀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游仁傑(即游張秀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游億龍(即游張秀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游聖傑(即游張秀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游子麟(即游張秀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游張秀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
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游張秀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肆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下同)玖仟參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