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265號
TYDV,109,司促,17265,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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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26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呂建達 
債 務 人 游柏欽(即游張秀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游仁傑(即游張秀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游億龍(即游張秀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游聖傑(即游張秀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游子麟(即游張秀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游張秀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
  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游張秀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肆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下同)玖仟參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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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