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038號債 權 人 蔡聖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PINO REYLINA PATALINGHOG(蕾莉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 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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