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038號
TYDV,109,司促,17038,20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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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038號
債 權 人 蔡聖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PINO REYLINA PATALINGHOG(蕾莉娜)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
  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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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