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27號
債 權 人 宋大衛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周鴻賓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聲請 費新台幣500 元、未提出會員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周鴻 賓得標標單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釋明文件影本 (內容須清晰)、未提出債權人宋大衛為會首及代債務人給 付其他會員會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未提 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經本院民國109 年6 月1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 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