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586號
債 權 人 桂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楊清桂即昱欣土木工程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昱 欣土木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並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聲請狀所載之法定代理 人有誤),另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提出足以證明 得向昱欣土木工程行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請款單、 發票或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民 國109 年6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9 年6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 債權人具狀陳報原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林清桂即昱欣土木工 程行」更正為「楊清桂即昱欣土木工程行」,然仍未提出昱 欣土木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亦未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所提出之請款單 與請求金額不符,亦未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得向昱欣土木工程 行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請款發票或存證信函及經其 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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