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573號
TYDV,109,司促,15573,2020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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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573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楊梅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傅鑫財 
非訟代理人 范菊美 
債 務 人 鄭石權 

債 務 人 鄭墻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鄭石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肆萬
  柒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八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鄭石權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鄭墻生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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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