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551號
TYDV,109,司促,15551,2020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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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551號
債 權 人 攀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德曼 


債 務 人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伍拾肆萬貳仟肆佰陸拾貳元肆角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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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攀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