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319號
TYDV,109,司促,15319,20200717,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319號
債 權 人 溫泉世家第三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基石 
非訟代理人 張建舜 
債 務 人 吳承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伍佰捌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