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436號
TYDV,109,司促,14436,2020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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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36號
債 權 人 蔡翠云 
債 務 人 鍋大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奕霈 

債 務 人 蔡古秋妹
債 務 人 蔡華銘 
債 務 人 駿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奕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駿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
  )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駿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
  )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駿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
  )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駿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
  )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 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
  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
  並為同法第144 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經查,債權人提出之
  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依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於該日
  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示具相同之效力,然債權
  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份,自屬無據,應予駁
  回。
六、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6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
  幣500 元、提出對蔡奕霈蔡古秋妹蔡華銘請求之釋明文
  件影本、表明向債務人鍋大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駿緯國際
  開發有限公司各請求金額,該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6 月20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9 年6 月23
  日提出補正狀,仍未提出對蔡奕霈蔡古秋妹蔡華銘請求
  之釋明文件及未表明對鍋大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駿緯國際
  開發有限公司各請求之金額,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
  ,故關於對債務人鍋大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蔡奕霈、蔡古
  秋妹、蔡華銘之聲請應予駁回。
七、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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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鍋大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