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協商審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核字,109年度,1號
TYDV,109,勞核,1,202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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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核字第1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上列聲請人因中環股份有限公司大量解僱勞工事件,聲請審核勞
雇雙方於民國109 年6 月16日成立之勞資爭議協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准予核定。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中環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與中環股 份有限公司就中環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於109 年4 月30日提 出之事業單位大量解僱計畫書事件,於民國109 年6 月16日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5 、6 條之規定達成勞資爭議協議 ,爰依該法第7 條第3 項之規定,聲請核定協議書等語。二、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事業單位大量解僱計畫書 、協商委員會會議代表之推派證明文件、大量解僱協商委員 會會議記錄、協議書等件影本為憑,經核均屬相符,自堪信 為真實。又該協議書所為之協議,並無牴觸法令、違背公共 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事,亦非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 禁止之行為、或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 ,是聲請人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7 條第3 項之規定,聲 請本院核定勞雇雙方於109 年6 月16日成立之勞資爭議協議 ,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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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