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原 告 徐朝淵
訴訟代理人 湯偉律師
複 代理人 紅沅岑律師
原 告 徐廷君
被 告 黃世鎮
被 告 財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 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方具狀稱已給付原告徐朝淵、徐廷 君及其餘同案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且於其後本院 審理同案原告徐廷治、徐葉金妹起訴之案件時,同案原告徐 廷治亦稱:就我所知被告給付給我、徐葉金妹、徐廷政、徐 廷君的500 萬元是徐廷政拿去了,我們因此在進行訴訟等語 ,可見被告辯稱已給付原告等人共1000萬元,尚非空穴來風 ,因事涉原告對被告如有損害賠償債權,其金額為何,自有 再開辯論程序調查釐清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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