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方孟超
再審被告 楊雪
方孟禹
方孟堯
方偉珍
方偉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 者,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 定。再者,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後,第一審法院得 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 第5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2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9 年2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可稽 。又本件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08 年度家救字第 178 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家抗字第49號裁定駁回 確定在案。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且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璧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