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處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584號
TYDV,108,訴,2584,2020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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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寧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處理費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10,6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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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