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284號
TYDV,108,訴,2284,2020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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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84號
上 訴 人 許水永(即許勝枝之繼承人)

      許正陽(即許勝枝之繼承人)



      許水泉(即許勝枝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文良間因本院民國108年度訴字第2284
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5,935元(計算式:
本案土地公告現值24,700元/平方公尺×55.05平方公尺+房屋課
稅現值96,200元=1,455,9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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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