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貿字第2號
上 訴 人 永添國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賢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嘉升玻璃企業私人有限公司(Ca
rlton Glass Enterprise Pte .Ltd )間返還價金等等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108 年度國貿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54,75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2,5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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