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8年度,60號
TYDV,108,亡,60,2020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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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游鳳美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游姿珊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游姿珊(女,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於民國91年6 月30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 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 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 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 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第159 條第1 項、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游姿珊之母,相對人於民國 84年6 月30日於逛街時走失,經聲請人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申報失蹤人口,迄今已逾7 年,音訊杳然,生死不明,前經 聲請本院准以108 年度亡字第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 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 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桃園 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催促辦理死亡宣告函及前所刊登之新聞 紙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勞、健保、入出境資 料、105 年至107 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 ,均查無其勞、健保投保紀錄,亦無任何所得收入或入出境 之事實,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84年6 月30日失蹤不知去向,音訊杳然,迄今 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 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為相 對人之配偶,為有利害關係之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於 相對人失蹤滿7 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 。又本件相對人係於84年6 月30日失蹤,計至91年6 月30日 屆滿7 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 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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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