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8年度,5號
TYDV,108,亡,5,2020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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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馮精蔚 


相 對 人 馮英權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桃園市縣○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馮英權(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桃園市縣○路000 ○0 號)於民國99年7 月13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一般人失蹤滿七年或八十歲以上之人失蹤滿三年或遭遇特 別災難而於該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 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馮英權為聲請人之父, 前於92年4 月2 日出境,此後杳無音訊,迄今已逾16年;為 此,爰依法聲請准對相對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父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 本為證。而依相對人之除戶謄本所示,相對人係於92年4 月 2 日出境,並於94年5 月3 日辦理遷出登記(見本院卷第6 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並向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函查相對人自92年後是否曾換發護照,結果為被 告自92年4 月2 日出境迄今,無再入境我國之紀錄,且其持 用最後一本第000000000 號護照係於90年10月22日申獲,該 照效期已於100 年10月22日屆滿,迄未申換新照(見本院卷 第7 、11頁)。因相對人在台除聲請人外,無其他親屬,此 有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9 年1 月22日桃市桃戶字第00 00000000號檢送之相對人三親等血親之最新戶謄本可佐,本 院審酌相對人之出生地在澳門,乃函請大陸委員會澳門辦事 處調查相對人是否為澳門特別行政處之居民,是否現仍生存 ?經該處以109 年5 月14日澳處綜字第1090000356號函覆稱 :根據澳方提供資料,相對人曾於西元2003年7 月13日自大 陸地區於澳門關閘口岸入境澳門,並旋於當日由關閘再進入 大陸地區,之後迄未曾再入境澳門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 。本院再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勞、健保投保紀錄,查得相對 人於80年3 月20日自桃園市打字複印業職業工會退保後,迄 無再加保紀錄,亦無健保投保資料(見本院卷第19、21、22 頁),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多年音訊全無乙情,堪信為真 實。




四、按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 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 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家事事件法第159 條第1 項、民法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前經本院108 年度亡字第5 號裁定准許對相對人為公 示催告,並於108 年5 月29日將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 紙在案,有其提出新聞紙乙份在卷可稽,今申報期已屆滿, 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 為相對人之子,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其於相對人失蹤滿7 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揆諸上揭規定,自屬有據。又 相對人最近一次現身之時間為92年7 月13日在澳門入、出境 ,之後即杳無音訊,計至99年7 月13日屆滿7 年,自應推定 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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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